第852章 开庭(1 / 1)

“如果袁律师真要走我也没办法,我总不能阻挡人家的发展吧!谢谢!”

王川微微一笑道。  “谢什么,都是自己人。我先走了,再有好事记得联系我!”

潘二师兄一笑,起身离开了办公室。  周三,屠明的劳动争议案子开庭。一早王川提着公文包与屠明一起走进了石景山法院第九审判庭。  上面坐着的法官是一位三十多岁的胖女人,齐耳短发显得干净利索。被告席上坐着的是一位二十多岁,化着淡妆的女人,是公司的法务专员。  “原告,陈述下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及理由。”

女法官淡淡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十一万两千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二零一三年五月入职被告,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担任软件工程师,月薪贰万捌仟元。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无任何理由辞退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  完毕!”

王川道。  “被告答辩!”

女法官道。  女法务专员从容不迫的拿起答辩状:“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并不是无理由辞退原告,二零一四年一月份原告向被告申请辞职,被告是根据原告的申请同意的被告离职,而后为了督促原告进行工作交接下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另外,在提交辞职申请后,原告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在上班时间恐吓、跟拍人事经理,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办公,鉴于此,经公司研究决定,解除其劳动关系。  答辩完毕!”

女法务专员道。  她有自己的想法,即便原告辞职的事最后落不下来,严重影响公司的办公秩序公司也能辞退他。这叫乱拳打死老师父,有一招管用就行!  “下面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证明原告是被告的员工,双方系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期限为三年,月工资二万八千元,目前劳动合同尚未到期。  第二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证明被告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份证据,银行流水,证明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二万八千元。  举证完毕!”

王川道。  “被告质证!”

女法官翻看证据,头也不抬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我们认可。  第二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我们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原因是原告先提出的辞职,并非被告无理由辞退。  第三份证据,原告的工资,我们认可。  质证完毕!”

女法务专员道。  “被告举证!”

女法官淡淡道。  “第一份证据,辞职申请书,证明原告主动提出辞职,辞职的事由为个人原因,预计离职时间为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第二份证据,离职交接通知,证明公司已经批准了原告的离职申请,敦促其尽快进行交接。  第三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因原告不履行离职交接工作,公司下发通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第四份证据,公司的监控视频,证明原告纠缠、恐吓人事经理,扰乱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  举证完毕!”

女法务专员道。  “原告质证!”

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辞职申请书,原告不认可。  原告确实曾提交过辞职信,但是那是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提交的,原告签名处有时间记载,后来公司一直没有回复。  而且申请书上的笔记明显不是同一个人的,申请书上的姓名、所在部门和入职时间等内容是原告书写,其他内容非原告本人所写。  根据书写的笔体,申请表上的预计离职时间很明显与人事部经理的签字一致,我们认为预计离职时间是人事部经理后填上去的,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份证据,离职交接通知,原告不认可。  该通知上记载原告已经被被告批准离职,发出时间是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该时间距离原告提出离职申请的时间已经过去了三个多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原告不认可证明目的。  该通知与离职交接通知同日发放,正好证明被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份证据,公司的监控视频,该视频的真实性我们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  视频中的画面是原告被无辜解雇后,去公司找人事经理询问解除劳动关系理由,被人事经理拒绝后,在楼道里追问原因的画面,被告不仅不予解释反而叫来保安对原告进行阻挠。原告并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质证完毕!”

王川道。  “被告,我问下,申请表上的预计离职时间是怎么回事?是谁写的?”

女法官问道。  “这个我不清楚!”

女法务专员摇头道。  “原告,你说说!”

女法官道。  “这份辞职申请我只写了姓名、所在部门和入职时间,下面的签名和时间是我写的,其他的不是我写。  当时我还问过人事专员,用不用写预计离职时间,但是人事专员说反正都是提前三十天打申请,大家都知道,不用写。所以我就没写!”

屠明解释道。  “我提醒法官注意下,申请上面的字迹一共有三个笔体,一个是原告的,一个是人事部经理的,还有一个是总经理签字,差别很大。  根据笔体很明显这个预计离职时间是人事经理后补的。”

王川道。  “原告,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提出离职后,三十天的法定通知期限届满后,为什么你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女法官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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