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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四章 离谱的答辩(1 / 1)

“咚……”  伴随着一声法槌敲响的声音。  第二轮的模拟庭审正式拉开序幕。  “请公诉人先发言。”

审判长扫了眼下方众人,缓缓开口。  其余几个审判员则是对视了一眼。  开始认真观察本次庭审中双方的发挥和表现。  这个案子颇为特殊。  循环往复,牵扯了数人。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其中包含了职务类犯罪,渎职类犯罪,拖欠类犯罪等等。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公诉席上。  来自柳州的律师深吸了一口气,主动上前一步:“我方接到举报,现已查明,张三向某公安机关的局长王五行贿二十万,试图打通关系,逼迫某校校长李四支付工程款。”

“后王五向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打电话,并且支付了后者十万元,后者帮忙解决了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在此过程中,张三行贿二十万,构成了行贿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王五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且介绍赵六一同受贿,帮助疏通关系,构成了受贿罪、介绍行贿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谋取不当利益,构成了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李四拖欠工程款,且……”  来自柳州的律师昂首挺胸,朗声开口。  将他们研究出来的量刑建议说了出来。  根据刑法。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三的行为并不不算严重。  也没有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因此量刑建议是一年,缓期执行。  之所以不判处实刑。  是因为张三的行为严格来说,尚属于合理范畴。  毕竟……  他是为了要回工程款,法律上是值得支持的。  但他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就属于明显的违法乱纪行为。  应当予以打击。  而在刑法中。  受贿罪的量刑又有所不同,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个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但没贪个几千上万亿,通常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而公安机关的某局长王五收了二十万,但却将十万给了赵六。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判定问题。  王五是收了二十万,还是收了十万。  因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三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而二十万以上,则属于“数额巨大”。  二十万以上,自然包括了二十万。  数额较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下。  数额巨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两者有着巨大的差别。  这也是许多年轻的律师容易犯的错误。  受贿罪是根据受贿人的实际所得利益来定的,转手的利益并不能算作实际所得。  因此。  王五只能算作受贿十万,不能以二十万论处。  但……  王五还存在另一个行为,即介绍贿赂罪。  他将钱给了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对方收下了十万元。  刑法规定,行为人犯介绍贿赂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罪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介绍受贿罪,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另一种则是介绍行贿罪,即接受行贿人的委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等。  显然。  王五的行为构成的是介绍行贿罪。  他接受了张三的委托,给了赵六十万块钱,疏通行贿渠道,传达了张三的要求。  且金额为十万元。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情节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累加。  数罪并罚,所以他们提出了五年的量刑建议。  至于某学校校长李四……  涉嫌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  他们建议量刑为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咚——”  在柳州的律师讲解完之后。  审判长看向了秦牧和张玮,沉声问道:“被告方的律师对于刚才公诉人的指控,可有需要答辩之处?”

张玮闻言,不由咽了咽口水。  从拿到案件题目到现在……  前后不过一个小时时间。  时间太赶了。  他现在还处于懵逼状态。  根本没理出什么头绪。  只得将目光看向秦牧。  好在……  秦牧面色平静,波澜不惊,似乎已经胸有成竹了。  只见秦牧往前一步。  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觉得……对方刚才的控诉,在法益上存在明显的谬论。”

张玮眨了眨眼。  原地愣了一秒。  一时间没听明白秦牧说的这句话的意思。  与此同死。  公诉席上的五名律师也蹙起了眉头,也是满脸的不解。  “首先,对方控诉我方当事人王五收受了二十万,帮助张三书通过关系,介绍贿赂,但我方当事人王五利用的仅仅是其身为局长的事实职权!”

秦牧微微一笑,接着侃侃而谈:“而行使实施职权要构成犯罪,必须要满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条件。”

“而他替张三谋取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属于正当利益,法律是支持的。”

“所以,他收钱帮忙办事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一番答辩后。  秦牧的声音回荡在模拟法庭。  一石激起千层浪。  来自柳州的五名律师面色陡然大变。  他们都是金牌律师。  反应极快。  事实职权!  仅仅这四个字,就让他们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两种职权,一个是法定职权,一个是事实职权。  法定职权指的是其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事实职权指的是因其职权影响而存在的权力。  显然。  王五使用的并非法定职权,他没有动用公安机关的权力,而是找到了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  且因为帮助张三要回工程款的行为……  并非是不当利益。  因此。  王五是不构成犯罪的。  “同理,张三给王五送钱,也不构成犯罪。”

紧接着。  秦牧趁热打铁,接着反驳道:“因为行贿罪谋取的同样是不正当利益,而张三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属于法律支持的利益。”

短短几分钟。  他便将己方四个当事人中的两人撇了出来。  张三和王五,一个行贿,一个受贿,但偏偏都不会构成犯罪。  听起来很离谱。  但恰恰如此。  只要是正当利益,王五想收多少钱都可以,只要他不使用法定职权。  至于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  他收了钱,办了事,动用了其法定职权。  而法定职权构成犯罪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即赵六收钱办事,妥妥构成了受贿罪!  这个是跑不了的。  至于李四……  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构成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是板上钉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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