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贺子并不甘心。身为检察官的那份骄傲之感,不容得她在这位律师面前败下阵来。如果说,过去的失败尚可以把借口推到对方有会计检查院的协助上,那么现在,对方已经丧失会计检查院的帮助,自己没有任何的理由可以退却。 “无论被告律师再如何争辩,森本都有在审批表上签名。并且涉案的机械补贴也已经发放,市政厅的公帑也被侵占。森本的行为,无论再怎样加以掩饰,都是实实在在的贪污!”
“哦?”
北原冷笑一声,上前问道,“那么,检察官。请你详细说一说,本案的精密机械补贴,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模式,它究竟如何使得我的当事人触犯了贪污罪行?”
千贺子朝前走了几步,说道:“涉案的精密机械补贴模式,当然毫无疑问地可以证成森本的贪污行为。熊田立本机械有限会社在京都进行虚假的精密机械销售。其中,补贴发放的具体模式为,该会社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出售精密机械,而市政厅则发放补贴弥补该会社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产生的损失。由此,该补贴便使得在京都的会社可以持续以低于市场价,出售精密设备。”
这位女检察官的话语刚刚落下,随即北原便开口道:“在方才公诉人所描述的内容之中,存在着数个证成的证据困难。”
法庭之上,这位年轻的男律师断言面前的公诉人,证据存在着重大纰漏之处。 骤然间,诸多目光不由得再度汇聚过来。 除了方才这位男律师指出的会议纪要问题以外,许多人根本看不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还有什么问题。 “第一,关于虚假销售。”
北原说道,“涉案精密机械设备的销售,并非是有关企业凭空捏造的。我们可以看到,相关的设备的确有在京都产生销售,之后又从京都的仓库运往了千叶县。我们只能说,本案中设备的真正购买者不是京都的企业,而是千叶县的企业。”
“因此,检察官将这一过程描述为‘虚假销售’,其实并不恰当。销售活动是真实存在的。更加恰当的说法应该是,京都企业在取得补贴的设备后,又转手将这些设备卖给了千叶县的企业,来赚取差价。”
“也就说,真正的有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不是‘虚假销售’,而是‘倒卖受补贴的机器设备’。”
北原站在法庭之上,循循善诱,一步一步地将论辩引导向关键之处,“问题就在于纯粹的‘倒卖受补贴的机器设备’是否是一种刑事犯罪?毫无疑问,其当然有违反市政厅的相应规定。但是,这种对规定的违反,是否等同于对刑法的违反,则需要打上一个问号。”
“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实际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个部分,就是倒卖机械设备的事实。第二个部分,则是森本从熊田会社取得所谓股份分红的事实。其中,第二个部分是否构成犯罪,实际上是由第一个部分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来决定。”
“如果,倒卖机器不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此后森本的行为亦不能成立犯罪。”
北原的声音继续响起道,“倒卖机器设备,与其说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毋宁只是一种违约行为。换句话而言,只是购入机器设备的企业,没有将设备投入规定的用途,而是将其倒卖。其违反的只是购入设备企业与市政厅之间,就领取补贴所达成的协议。”
“违约,不等于犯罪。”
北原手上拿起了一张《精密设备采购补贴申请表》,指着表格最末尾一行行细小的文字说道,“实际上,申请表中的附注已经载明,该申请表构成与京都市政厅达成的行政协议。违反该协议的,市政厅将向裁判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协议。”
“也就是说,涉案所谓的受侵害法益,完全可以由市政厅向裁判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协议,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而无需动用刑事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只是‘单纯的倒卖受补贴机械’究竟能够构成犯罪,则存在疑问。”
“罪疑从无,罚疑从轻。如果‘倒卖受补贴机械设备’不构成犯罪,那么我当事人森本的行为,也必然不构成犯罪。”
北原的声音落下。 一番极其巧妙而又难以反驳的论述,出现在法庭之上。高深奥妙的法律观点,在这位男律师的口中,变成了极为通俗易懂的表达。是的,假如倒卖机器不构成犯罪,那么为何森本的行为又会构成犯罪? 千贺子听到北原的话语,整个人竟不由得微微一愣。刹那之间,她竟一时也难于反驳这位北原律师的观点。与其说难以反驳,倒不如说她的内心竟也忍不住地赞同起这位北原律师的话语。 “千贺子!不要被他的诡辩之术所迷惑了!”
岩永坐在旁边,那低沉的声音响起道,“一定要稳住。”
然而,岩永刚刚说完这番话,北原的声音又再度响起道,“本案之中,其实并没有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纵使最终设备的购买取得者不是京都的企业,而是千叶县的企业。但是,这批企业作为精密机械的使用者仍然享受到了相应补贴所带来的成本下降。补贴最原初的目的——鼓励企业使用高精度的生产设备,其实并未落空。”
“同时,本案中,检察厅所指控的骗补数额,是由足立信息工电有限会社的库房数据推算而出,并非市政厅直接支出的数字。然而,在案证据可以表明足立信息工电有限会社库房数据所记载的价格,并非就是熊田立本机械有限会社的销售价格。”
“而恰巧涉案京都市政厅的补贴额度与熊田会社的销售价格相挂钩。在未能查实熊田会社销售机器的价格情况下,检察厅所指控的所谓骗补数额没有依据,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成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