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团队要都是三棍子打不出个屁的老实人,肯定会死气沉沉的,很难活跃起来,大家总有距离感不容易真正的融合。
团队中的律师各有各的小算盘,是人就有私心,这很正常,只要肯交流沟通不会出什么大问题,大不了合作不了跳槽就是了,最怕那些不沟通不交流的“老实人”,表面看一团和气,其实炸药桶只差一个火星,最后团队说不定会出大问题。 因为云乔和周颖的缘故,方轶团队的气氛能轻松活跃许多,很多事不用众人说,她们两个就能感觉到,会跟方轶反应,尽量做到防微杜渐。 为大家争取福利的事,自然也少不了她们二人,主要是大家都已经习惯了。知道有这两位在团队里,方老大肯定亏待不了大家。 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很多时候方轶忙的脚打后脑勺根本顾不过来团队的事,这姐俩就会给提醒方轶,逢年过节的该发钱发钱,该发福利发福利,一样不少,大家觉得方老大挺有人情味。 “好,地点你们定。我只管出钱。以后团队去年吃饭,去哪玩,大家都参与下哈,要是吃的不好,玩的不爽,可不许埋怨我。”方轶半开玩笑道。
众人都非常高兴,老板不抠,团队氛围轻松,最关键的是钱不少拿,这种团队还真不多。 散会后,方轶让云乔去楼下的银行取了一部分现金,多亏了要求发现金的只有孟广达和杜庸,否则还得提前去银行预约取款。 次日下班前,宇文东见众人都笑呵呵的,应该是对年终的奖金很满意,他也抽空跑去楼下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查了下银行账户,年终奖金有五千元。 他本来以为方老大最多也就给个二三千,毕竟自己来的比较晚,没干几个月,可没想到方轶如此慷慨。 五千元的年终奖与同是实习律师的云乔比,有些寒酸,但是对于宇文东来说已经不少了。 方轶这么做绝对不是因为可怜或者同情宇文东,而是因为他最近这两个月给孟广达介绍了好几个案子,团队也因此受益,虽然都是他朋友大宝的关系,但这也体现出了宇文东的价值,所以方轶觉得有必要给予奖励。 很快,到了关江杀人案开庭的日子。 在开庭前两日,杜庸又见了关继宝夫妻一次,将阅卷及会见的情况说了下,并且婉转的告诉他们被告人关江有可能会被判死刑,让他们做好心理准备。 听完杜庸的话,张水兰掩面大哭,关继宝一脸的愁容不断的吸烟,整个头都埋在了烟雾中。香烟的烟雾熏的云乔直皱眉,可又不好说什么。 夫妻两其实早就想到儿子会被判死刑,只是心中一直存在侥幸,希望奇迹会出现,毕竟他们夫妻只有这么一个儿子,可他们却忘了被害人家里也只有一个孩子。 法律是冰冷的,更是无情的! 杜庸和云乔看着夫妻二人心里很不是滋味,可再不是滋味工作该干还得干,这就是他们的职业。 市检察院以关江犯故意杀人罪和入室抢劫罪,向中院提起公诉。关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却一再辩称他不是故意杀人,是因为紧张而失手杀人。 因为案子相对比较简单,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证据充足,辩护人对案件事实也没有异议,所以庭审程序进行的很快。双方的焦点集中在了定罪及量刑上。其实量刑上的争议很小,不管如何辩护,故意杀人罪是跑不掉的,死刑也是九成九的概率。 但是杜庸觉得依旧有辩护的空间,因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准确。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关江在盗窃过程中,为强行劫走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的,应定故意杀人罪。 根据二零零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关江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两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关江判处死刑。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被告人关江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看向被告席上一脸惶恐的关江。
“我不是故意杀人,我当时太害怕了,呜呜……请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改……”可能是听到检察员建议死刑,关江直接崩溃了,眼泪跟洪水似的,哭的泣不成声,全身颤抖。 毕竟他才十八九岁,刚刚成年,尚未真正的踏入社会就要被判死刑,他承受不住也很正常。 待关江情绪稍微稳定后,审判长看向杜庸:“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意见。”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关江在盗窃过程中,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刑,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在盗窃过程中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的情形,要求行为人在主观目的方面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到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捕或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本案中,被告人关江与被害人在同一个村子居住,彼此互相熟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系年仅十岁的小孩子,并无抓捕被告人的意思和能力。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杀人的原因就是担心被害人将其盗窃的事情说出去,意图杀人灭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