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章 和解(1 / 1)

藏镜仕女又回想起昨晚,亲王殿下无意中说的那句“被你同情的人,可不会同情我们”,更加肯定了自己的猜测。

亲王殿下从昨晚便提前预知到今天会有律师找上门,为此连夜做了准备。

此时通过复盘,她进一步推测出,一定是夜兰发现被戏耍了以后,所以委托璃月的律师专家帮她讨回公道。

亲王殿下昨天晚上从身份暴露开始,就提前想到了夜兰的反制手段!

这种精准分析对手想法的思维能力,简直神乎其神。

整件事情乍看起来匪夷所思,但细细梳理,又有迹可循。

只不过,如同她这样的凡人,无法参透其中的关键之处。

唯有亲王殿下,才能看透人心,看透了夜兰的想法。

但是,这位名叫“烟绯”的律师到底是什么来头,竟然能让亲王殿下看了一晚上的法律书。

不是她小瞧律师这个职业。

至冬国民风彪悍,崇尚武力,大多数人都倾向于通过战斗来解决矛盾,所以在至冬国内,律师的身份地位并不高,也几乎没什么生意。

去找律师解决问题的人,反而会被人瞧不起。

强者不需要律师。

这是至冬的一种理念。

“瞧吧,我早就和你说了呢。你们的亲王殿下明白法律的重要性,他一定会同意接见我的。”

“嗨呀,至冬亲王是个讲究法律的人,他注重至冬国的信誉,注重北国银行的信誉,这样的人才好交流嘛。”

“我有一些在至冬国的同行告诉我,你们那里的人不喜欢打官司,这是真的吗?咦,你这个人好高冷啊,都不愿意回答我的问题。”

烟绯人还未到,便非常主动、活跃的和前面带路的工作人员聊天。

虽然,整个交流只是她单方面的说话和提问。

与这副话痨的形象截然相反的是她的外貌——

珊瑚色的齐腰长发,遮掩住后脑勺两颗向外延伸的鹿角;头顶上的红色法帽,再搭配腰间斜挎着的那本《璃月百法通则》,整个人看起来专业、精干而又柔美。

藏镜仕女在观察她的外貌,讶然于她的美貌。

而她则被满屋子堆积成小山的书籍惊呆了。

她围绕那一座“小书山”足足转了三圈才停下脚步。

“我的天呐,你们把璃月所有的法律书都买来了,比我家里的书还丰富。”

烟绯感叹完,才终于将目光转向此行的目标人物。

那位至冬的亲王,此刻正在吃早饭。

眉眼之间散发出独特的英气,单纯以“英俊”二字不足以形容。

仔细品味,既有几分书生意气,又有几分威严。

“向殿下请安。”

烟绯弯腰、低头致敬。

既然是来办公,应有的礼节,一个都不能少。

对面这位,据说连帝君都极力拉拢,还差点成为璃月的“摄政王”。

连帝君都认可的人物,她当然也不敢怠慢。

“烟绯小姐,夜兰委托你来的?”

苏羽抬起头,淡淡地问道。

“正如殿下所言,我此次受夜兰小姐委托,全权代表她处理本次经济诈骗案。”

“这是诉状,请殿下过目。”

进入到工作状态,烟绯马上换了一个人似的,变得严肃而又认真。

烟绯本想亲手把诉状递过去,顺便近距离观察至冬亲王,却被藏镜仕女拦住。

侍女上前接下诉状,转交给了苏羽。

“你是来调解的吧。”

看完诉状,苏羽随手放在桌子上,继续吃起早饭。

夜兰状告他的理由是,假扮先祖伯阳诈骗她个人以及家族的财产。

这条理由显然是夸大其词,是为了污蔑自己的声誉。

但这种偏离实际情况的起诉理由,容易被法官判定为诬告,最后反而会对夜兰不利。

因此,苏羽认为烟绯必然是来调解的。

让双方在厅外和解,心平气和的解决此事,无论对原告还是对被告,都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

对簿公堂,那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

旁边恭敬而立的藏镜仕女眉头一挑。

夜兰竟然把自家亲王殿下给告上了法院,起诉的罪名竟然是“经济诈骗”!

真是枉费了亲王殿下的一番好心啊。

但她转瞬明白,这才是夜兰的性格,令至冬国一直头疼不已的情报官。

若是选择了忍气吞声,那才不叫夜兰。

再则而言,利用规则来反抗,也是对亲王殿下这般强者的尊重。

“殿下,夜兰小姐希望您能退还她本人和家族存进北国银行的本金,并且赔偿这期间产生的利息,以及本次起诉的费用。我的代理费可不低哦,按照本次案值金额来定的话,需要支付上百万摩拉。”

“对了,本来我提议夜兰小姐,向你发起精神损失费连带赔偿,可是夜兰小姐却告诉我,你没有对她造成精神伤害,所以这项起诉的内容没有写进去。”

烟绯强调这一段,或许在外人听起来比较奇怪。

但她知道亲王殿下看了如此之多的法律书,是可以听懂其中含义的。

在璃月涉及到此类案件,受害者通常都会向被告索要精神损失费,算是一种惯例。

而夜兰主动放弃了这项权利。

所以她要提出来,让至冬亲王知道夜兰的真实态度。

“亲王殿下,虽然您不是璃月国民,可你们的北国银行选择在璃月经营,那么就必须遵守璃月的法律。”

烟绯过去与许多国外的权贵或者使团人员打过官司。

经验告诉她,必须要要当面向这些外国人讲清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即便不是璃月本地人,在璃月违反了法律,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惩戒,不能存在侥幸的心理。

“首先,夜兰和她的家族存的是死期存款。”

苏羽开始耐心地陈述事实。

昨晚看了那么多的书,正是为了解决眼前的麻烦。

“按照璃月的银行法律,这是她自愿存入的银行,无人胁迫。因此必须一年以后才能提取存款,否则可以视为违反商业契约。”

“其次,在璃月国内,只要我没有将那些钱用在其他地方,只是存在银行,便不能定义为诈骗。如果我花了那些钱,才能定义为诈骗。”

“最后,怂恿她的家族去北国银行存款的人不是我,而是夜兰小姐本人。”

“烟绯小姐,她起诉我经济诈骗的理由不成立。你最多说我诱导她存款,但绝对无法构成诈骗罪。”

“我本无错,便没有必要和解。”

……

ps:

不容易,本书一百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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