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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二章 请教(1 / 1)

回到沐城后,傅松又恢复了往日的忙碌。

到五月底的时候,硕士毕业论文的初稿已经出来了,剩下的就简单多了,无非是一点点的修改完善。

之前建委好几次邀请他去参加研讨会,都被他婉拒了,这次却是躲不过了,而且傅松对这次的研讨会也挺感兴趣的,憋了好几个月,终于可以当喷子了。

到会场的时候,傅松发现还挺隆重的,进门对面的墙上挂着红底白字的横幅,“沐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研讨会”。

“顾主任,好久不见了!”傅松被安排在了专家席,屁股还没沾着椅子,就看到顾永光走过来。

顾永光有些意外道:”今儿你怎么有空过来了?毕业论文写完了?“

傅松道:”写完了,要不还真出不来。咱们沐大就您一个专家?“

顾永光苦笑道:”我一个搞自然地理的,算哪门子专家?我就是来凑数的。“

”您太谦虚了,您要不算专家,在座的谁还有资格当专家?“傅松对他的话却不以为然,最近一年来,在老顾的主导下,沐大地理系的土地管理方向发展得红红火火,他这个大管家怎么可能不懂呢。

其实这个年代,国内土地管理、城市规划还是新型的学科,从事这些专业的人员,基本上都是经济学、地理学方向半路出家,跟改革一样,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顾永光道:”征求意见稿你看过了吧?有什么想法?“

傅松撇嘴道:“我今天是来放炮的。”

顾永光哑然失笑,道:“那今天我唱红脸,你唱白脸,就这么定了。”

老顾毕竟以后要在这个圈子里混,沐大地理系已经承接了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把建委批的太狠了,面子上过不去。

但傅松就不一样了,他现在是跳出三界内,不在五行中,无欲无求,有资格不给建委面子。

傅松痛快道:“没问题。”

会议开始后,傅松一边听着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讲话,一边装模作样的看材料,其实会上要说什么,他早有腹稿了。

“沐城市作为全国5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从1986年4月1日起试点工作正式开始,第一阶段是制定出台试行方案,用了14个月的时间。1987年7月20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沐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出台运行。第二阶段是试行方案出台空转,自1987年8月1日起至至今……。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有必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进行深入研究……。”

大领导讲完这项工作的背景意义后,建委的王海英主持介绍《沐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接下来就是专家发表意见了。

十几个专家,大部分都对征求意见稿给出了肯定的意见,就算有不同看法,说得也比较委婉。

临到了傅松,说了两句客套话后,直接道:“之前各位专家讲得都非常好,我就不画蛇添足了,我只提三点意见。”

顾永光赶紧端起茶杯喝了一口水,来了来了,要放大炮了。

”第一个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问题。无论是《宪法》还是《土地管理法》,这两个上位法都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给出明确规定。从物权的角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属于用益物权,是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注意,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分的权利。处分的权利归谁所有,归所有权人所有,也就是国家所有。我们这一稿暂行办法,缺了一个重要条款。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随意对土地进行处置,如何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处罚、限制,暂行办法是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

”什么意思呢?比如说,土地使用权人花了100万拿了一块工业用地,然后拿这块地去做房地产开发,这就钻了空子。土地主管部门当然可以通过合同与土地使用权人事先约定,一旦违反合同对其作出处罚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但这又面临着一个问题,那就是缺乏上位法的支持。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层面上,要推动物权法、民法典的制定……。“

一个专家插话道:”傅松同志,你的意见确实是好的,但全国层面上的法律制定是个浩大工程,短时间内很难做到。“

傅松笑道:”我就是提个大方向,这是将来要努力实现的目标。目前来看,以部门法的形式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作出约束,是比较容易实现的路径。当然,部门法也得经过人大的审议通过,短期内只能以合同协议作为约束。“

见大家都没什么问题了,傅松继续道:”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暂行办法中,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50年,我就问一句,有多少企业的生命周期能达到50年?“

话音刚落,与会的人员面面相觑,纷纷交头接耳,他们无论如何也想不到,傅松居然从企业生命周期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土地资源是稀缺资源,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必须具有前瞻性,要考虑到企业破产后,土地该如何处置的问题,是由企业随便做主转让给其他人,还是由国家依法收回后重新出让?有人说咱们国家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企业生命周期长着呢,你这是杞人忧天。我觉得一点都不杞人忧天,国有企业怎么了?这两年破产的还少吗?……“

“所以说,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绝对不能一刀切,那些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以给它50年的使用期限;而对于那些生产技术落后、小微企业,你就算给他50年使用年限,它们也用不到,因为很可能半途就倒闭了。而且50年的使用年限,它的土地出让价格太高,超过了很多企业能够承受的能力。很多企业拿到地后,就没了资金去改进生产工艺,扩大生产规模。对于这部分企业,完全可以给出20年甚至10年的出让期限,或者干脆租赁土地……。”

“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违反暂行办法的处罚标准和力度。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不能为了所谓的经济发展,就放松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监管。……要严防死守一些企业囤地的行为,对于这种囤地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收回,罚它们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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